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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石油大学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http://www.edu.cn   2010-09-28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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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项目价值不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的项目,单项合同金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项目,在立项论证的前提下,由项目管理单位工作组按照竞争性谈判、定向采购工作程序选择成交人。项目管理单位要参照本办法第四十一、四十二条规定,严格控制定向采购的标准、程序和环节。
  单项合同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和维修改造项目,由项目管理单位根据市场情况按照“货比三家,集体研究,谈判压价,择优选定”的原则,自行确定采购或维修改造完成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经过招标方式确定的中标人与学校签订合同以后,学校各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有义务督促合同的正确履行,因管理上的原因人为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引起经济纠纷,因此给学校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四十五条 中标通知是签订招标项目合同的必要凭证,应当采用规定的招标方式却因种种原因未经招标领导小组许可擅自改变项目实施方式的,计划财务处不得支付合同价款。
  第四十六条 学校所属单位和人员在招投标工作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非法干预、影响招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
  2、招投标过程中不履行职责、推诿以至发生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3、泄密或串通作弊的;
  4、其他违反《西安石油大学招投标工作纪律》情节严重的
  第四十七条 参与我校招投标活动的校外单位和个人,在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操作,串通投标,损害学校合法权益的,中标无效,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以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因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政策规定发生重大调整,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遵从国家和上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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