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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项目价值不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的项目,单项合同金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项目,在立项论证的前提下,由项目管理单位工作组按照竞争性谈判、定向采购工作程序选择成交人。项目管理单位要参照本办法第四十一、四十二条规定,严格控制定向采购的标准、程序和环节。 单项合同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和维修改造项目,由项目管理单位根据市场情况按照“货比三家,集体研究,谈判压价,择优选定”的原则,自行确定采购或维修改造完成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经过招标方式确定的中标人与学校签订合同以后,学校各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有义务督促合同的正确履行,因管理上的原因人为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引起经济纠纷,因此给学校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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