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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学校及所属各单位、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财政专项资金,学校自有或自筹资金及贷款等,进行物资采购的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的物资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效率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二章 物资采购范围 第四条 采购范围:教学、科研、实验、办公、后勤等设备;医疗器械、医疗用药品、实验耗材、教材、图书资料、水电物资、花草苗木、基建维修工程中属于学校采购的物资及其它需要采购的物资等。 第三章 采购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设备管理处是统筹组织和管理学校政府采购业务和学校分散采购工作的职能部门。其职责是: (一)负责办理政府集中采购和组织分散采购工作,并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报批手续; (二) 组织校内招标工作,发布采购、招标信息,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组织审查、修改采购招标文件(含政府集中采购)和采购合同、建立和管理评标专家库; (三) 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使用部门提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论证; (四)签订和执行采购合同、组织物资验收; (五)负责物资设备采购材料整理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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