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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合同由学校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负责人签订。学校体制变化、合并、分立、对外重大经济技术合作等一般由校长签署;经过招标方式发生的10万元以上(含10万)的经济合同,由项目管理单位的主管校领导签署;10万元以下的合同由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署。签署后的合同由项目管理部门管理原件,复印件于合同签订10日内分送项目使用单位、计财处和招投标办存档。 第三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包。 第三十九条 招标活动中形成的技术和商务文件材料都是重要的法律文书。与招标有关的报告、文件、签字审批单、评标意见等由招标办公室负责保管归档;与招标项目相关的技术资料、合同、图纸、手册、重大项目和精密贵重设备资料等由项目单位统一保管,符合《档案法》规定入档资料按年度向学校综合档案室办理归档移交工作。 第六章 委托招标、竞争性谈判、定向采购 第四十条 符合国家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必须列入政府采购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实施招标的项目,由学校项目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成立委托招标项目工作组,工作组成员一般由项目管理部门主管领导从项目管理部门、监督部门、招投标办公室和具有招标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员中抽调,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按照委托招标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完成委托招标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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