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
EDU首页 |  中国教育 |   高校科技 |   教育信息化 |   CERNET
教育信息化

资讯 | 专题 会议 观点 专栏 访谈 企业 产品 CIO 技术 校园信息化 下一代互联网 IPv6视频课堂

中国教育网 > 教育信息化
您现在的位置: EDU首页 > 教育信息化 > 招  标 > 招标政策
西安石油大学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http://www.edu.cn   2010-09-28 作者:

字体选择:【大】 【中】 【小】


  第三十七条 合同由学校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负责人签订。学校体制变化、合并、分立、对外重大经济技术合作等一般由校长签署;经过招标方式发生的10万元以上(含10万)的经济合同,由项目管理单位的主管校领导签署;10万元以下的合同由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署。签署后的合同由项目管理部门管理原件,复印件于合同签订10日内分送项目使用单位、计财处和招投标办存档。
  第三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包。
  第三十九条 招标活动中形成的技术和商务文件材料都是重要的法律文书。与招标有关的报告、文件、签字审批单、评标意见等由招标办公室负责保管归档;与招标项目相关的技术资料、合同、图纸、手册、重大项目和精密贵重设备资料等由项目单位统一保管,符合《档案法》规定入档资料按年度向学校综合档案室办理归档移交工作。

  第六章    委托招标、竞争性谈判、定向采购

  第四十条 符合国家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必须列入政府采购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实施招标的项目,由学校项目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成立委托招标项目工作组,工作组成员一般由项目管理部门主管领导从项目管理部门、监督部门、招投标办公室和具有招标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员中抽调,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按照委托招标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完成委托招标事宜。
  第四十一条 项目价值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招标范围,符合下列情况的,经批准,可采用竞争性谈判、定向采购等方式确定中标人:(1)因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必须从特定供货商采购的;(2)招标信息发布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3)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等必须向原供货商采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4)聘用专家提供咨询、研究、等服务更侧重于对专家知识、技能、经验方面的考虑;(5)委托专业服务,技术服务或咨询服务;(6)遇有不可预见之紧急事故,以至于无法以公开或邀请的程序适时办理,且确有必要者。
  第四十二条 对于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一条情形的,项目使用部门要求采取竞争性谈判、定向采购等方式选择中标人的,必须向项目管理部门提出论证报告,属于教学科研设备的项目,其论证报告要详细阐述不能招标的理由并由院系学术委员会研究同意,由项目管理部门招标工作组研究并签署意见后,送交招投标办公室审核,经审核同意的议标项目由项目管理部门主管校长商请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批,由招投标办公室会同项目管理部门按照竞争性谈判、定向采购程序组织实施。

页面功能 【打印】 【关闭】 【我有话说

MOOC风暴来袭

版权所有: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网络中心 CERNIC,CERNET,京ICP备15006448号-16,京网文[2017]10376-1180号

关于假冒中国教育网的声明 | 有任何问题与建议请联络:Webmaster@staff.cerne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