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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在没有资格预审的情况下,参与招标活动的监督人员或者招标领导小组确定的人员要在开标之后对投标人的资质进行审查,资质审查要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来确认投标者是否合格,审查重点是投标人的有效证件是否符合项目要求,主要包括法人营业执照及其营业范围,税务登记证明、法人资质等级,项目负责人是否与报名时一致等,并当场出具资质审查确认书。 第二十七条 开标时,发现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评标小组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没有密封或者未加盖投标人公章及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或者投标文件主要内容(包括报价、工期、质量等)有重大遗漏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三)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四)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五)单位资质、项目经理资质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六)以他人名义投标的; (七)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八)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九)两份以上投标文件内容雷同的; (十)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要求的 第二十八条 评标工作由学校组建的评标小组负责进行。评标小组组成人员由与项目相关的管理人员和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选不少于三分之二。评标小组组长由招投标办公室报请招标领导小组负责人在评标委员中指定;学校专家评委库建立健全之后,专家的选取应在监察人员的监督下于开标前24小时之内从专家评委库中随机抽取。评标小组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九条 评标小组的主要职能是评议投标文件,向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参加相关项目的评标,已经进入的评标小组成员应自觉申请回避或者由工作人员告知回避。 第三十条 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小组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小组成员评标期间要关闭通讯工具,自觉遵守评标纪律,严禁在评标工作中大声喧哗,随意离开评标现场以及讨论与项目无关的其他议题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一条 评标小组要在组长的领导下,本着对学校高度负责的态度,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供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小组成员要认真学习招标文件,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原则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评审和比较,要对投标文件进行技术分析和经济分析,认真做好性能价格比和最低估值的计算,把技术条件和商务条件最优、信誉和服务最好的单位作为中标候选人。评标时允许投标商对投标文件做必要的说明,投标人应认真回答评标小组的提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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