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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招标工作暂行办法(修订) 《武汉理工大学招标工作暂行办法(修订)》已由2008年第11次校长办公会于2008年9月5日审议通过,现预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招标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使用学校事业经费办理的招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招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学校招标项目,必须有明确经费来源,必须经过学校批准立项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主要工作职责: (一)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审议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组织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开展,决定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审定学校“评标专家库”成员; (四)审定重大项目的采购与招标工作及特殊项目的采购方案。 第六条 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办公室。主要工作职责: (一)组织制订招标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 (二)审查招标申请,发布招标信息; (三)负责“评标专家库”的建立、更新、管理; (四)参与重大项目和特殊项目的招标工作; (五)监督校内、校外招标活动的工作程序; (六)监督重大项目合同洽谈、审查、签订的工作程序; (七)负责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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