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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评标小组在充分评议的基础上,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如果需要投票表决时,应当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如果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不授权评标小组直接确定中标人,必须通过招标文件事先载明,由评标小组通过记名表决方式在投标人中评选出中标候选人,并对确定的中标候选人排名,提交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定标,领导小组应当在评标小组出具评标报告后15日内确定中标人。 评标小组、领导小组成员每次投票不能够弃权。 第三十三条 评标小组应当就项目评标情况出具评标报告,评标报告要反映所评选的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具有完成项目的能力和条件,评标报告由评标小组组长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陈述不同意见和理由。 第三十四条 对于预算投资额在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大型基建工程项目;合同估价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质量可靠性不易确定的设备采购项目;或者涉及到广大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项目评标时,学校招标领导小组还可以通过工会邀请1--2名教职工代表列席评标小组会议。列席人员也应当遵守学校招标工作纪律,不得影响评标过程,对评标过程有异议的列席人员可以在评标结束后立即以书面的形式向工会反映,也可以直接向招标办公室或学校纪委监察部门报告,由纪委监察部门调查落实,并将调查结果及时报告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由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处理。 第三十五条 招标过程形成会议纪要,在招投标办公室存档。中标人确定后,学校招投标办公室将中标结果告知所有出席招标会议 的投标人,同时将中标结果及时在学校公示。招标办公室要将经公示无异议的中标人以书面的形式通知项目管理部门,由学校项目管理部门与中标人联系商谈合同签订事宜。中标结果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结果确定之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 授予合同 第三十六条 项目管理部门在接到招标办书面通知的中标结果后,应当积极组织项目单位与中标人进行合同细节谈判,办理合同审批手续,并在三十日内完成书面合同的审查、签订工作,合同由项目管理单位负责,招投标办、财务处和相关部门审查,对于金额比较大的合同还应当由学校法律顾问对合同的合法性签署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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