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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时间准时将投标文件送达规定的投标地点。投标文件应该密封并加盖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印章,对于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有权拒收。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对于投标截止时间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应不予开启并退还。 第二十二条 一般情况下一个招标项目应保证至少应有三家以上资质合格的投标人参与竞标。有效投标人少于三个时,招投标办公室应重新组织招标,同时应将情况报告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预算投资额在200万元至800万元的工程项目至少应保证五名以上资质合格的投标人竟标,8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至少应保证七名以上资质合格的投标人竟标。 第二十三条 为避免投标企业不负责任的投标,同时给项目单位提供合理的保护,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向学校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于参加了开标评标会议但未中标的投标人,财务处应在中标结果明确后三个工作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四条 开标应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为了维护招投标工作的严肃性,招标文件确定的招标地点、时间不能随意变更,学校内部事物、会议、接待都得让位于业已确定的招投标活动,任何调整招标时间和地点的单位或个人都要对由此造成的损失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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