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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对于公开招标的项目报名参加投标的企业数量较多时,招投标办公室可以按照教育厅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组织熟悉资质审核业务的人员组成资格审查小组,依据相关规定和招标公告中载明的要求对报名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由资格审查小组负责,重点是检查投标人的营业执照和营业范围、税务登记证、资质等级证明、特殊行业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证明、法人的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是否符合项目资格资质标准要求,并提交资格审查报告,报告要反映所有参加审查的投标人名单和符合资格审查标准拟考察单位的名单。 对于拟确定为被邀请的投标人或者资格审查小组审核通过的投标人,由项目管理部门会同招投标办公室组织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实地考察小组对投标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属于采购项目的,重点考察投标人的生产经营条件、产品业绩情况、原材料配件、售后服务等相关情况;属于建设工程、维修改造项目和技术服务项目的,主要考察投标人拟派的项目经理的能力和业绩,包括对该项目部承担过的项目或正在实施的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听取项目业主对投标单位所做项目的评价意见、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并向招投标办公室提交考察情况报告。资格审查和实地考察须在学校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十六条 招投标办公室在综合资格审查报告、实地考察报告后,会同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或招标工作组组长向项目管理部门的主管校领导汇报,由项目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根据资格审查情况和实地考察情况,商请招标领导小组负责人共同确定入围的投标单位名单,由招投标办向入围的投标企业发售招标文件。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应当公正合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项目管理部门或招投标办公室对招标文件确需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15天前,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 参与招标工作的任何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有关的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设有标底的项目,应严格限制标底知情人范围,确保标底保密。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没有做出响应的视为脱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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