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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招 标
第九条 本办法中的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发布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符合投标资质条件的不特定投标人参与投标的招标方式;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符合资质条件的特定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招标方式。 第十条 符合第二条规定需要招标的项目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通过项目管理部门向学校招投标办公室提交招标申请。招标申请应当同时附有项目立项审批手续、可行性论证报告,项目的技术要求,经费预算等,表明该项目已经在学校立项,项目需要的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该项目的实施不会受到不可抗力以外原因的干扰。 第十一条 学校招投标办公室对项目管理部门提出的申请应认真审查,对于重大、复杂的项目要将审查结果以书面的形式向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关系到学校发展的重大项目需招标的,应向学校党委或校长办公会报告。 第十二条 对于获得批准招标的项目,项目管理部门要积极做好招标前期的准备工作。准备工作包括:1、做好保障项目实施的调研等基础性工作;2、明确招标项目的各项技术要求;3、提出完成该项目投标人必须具备的最低资格资质要求(经项目管理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及时送交招投标办公室)。4、编制完成招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招标项目的名称、性质、数量、质量、工期;投标书格式和要求;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以及拟签合同的主要条款等); 第十三条 各职能部门应组建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招标工作组,对本单位管理范围内的招标项目进行研究、管理和监督,积极发挥项目管理部门的作用,认真做好招标前期的准备工作。具体分工为:(1)工程建设项目及其附属设备、材料采购,后勤管理处为项目管理部门;(2)教学、科研、实验室设备、办公设备、体育器材的采购项目,国有资产处为项目管理部门;(3)维修改造及装饰工程项目、校园绿化项目,维护生产和生活需要的大宗物资采购,后勤服务集团为项目管理部门; (4) 涉及到新校区建设的相关项目,新校区建设办公室为项目管理部门。其他类型项目可视具体情况,由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指定相应的部门负责,也可委托有关职能部门协助项目申请部门作好相应的材料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 招投标办公室对于项目管理部门制订的资格条件和招投标文件应进行认真审查,审查的重点是资格条件和招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投标法和学校招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最后由招投标办公室发布招标信息。招标信息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人资格条件以及报名联系方式、投标报名截止日期、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招投标办公室要充分利用校园网、通知栏等将重大招标信息在校园内发布,并不断扩大信息发布范围,让广大教职工和潜在投标人充分了解招标情况,保证信息畅通,实现充分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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