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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招标工作暂行办法(修订)
http://www.edu.cn   2010-12-28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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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商务谈判。专项招标工作组组织与中标人进行商务谈判,明确未尽事宜的解决方式、方法。

  第二十六条  合同的拟订、洽谈、审查、签订。由专项招标工作组负责。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招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由相关部门进行批评教育直至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二)违反规定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三)影响干预招标工作,使招标工作没有按本办法规定的方式、范围、程序进行的;

  (四)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的;

  (五)评标专家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专家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六)参加招标工作的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需要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学校在招标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检举、控告,有关机构或部门应及时受理。

  第二十九条  凡发现投标人在招标项目中有行贿、围标、串标行为的,取消其入围投标资格。

  第三十条  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办公室、监察处、审计处等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负责对招标活动进行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学生代购品的招标,由相应招标单位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制订招标办法,经学校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图书、医疗药品的招标合同书,由相应专项招标工作组负责人签字后盖“武汉理工大学设备物资采购合同专用章”。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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