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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招标管理工作,使学校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使用效益,促进我校的廉政建设,本着“保证质量、节约开支、堵塞漏洞、避免损失”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结合我校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诚实信用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二章 招标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校招标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标工作。组长、副组长由担任相应工作的校领导担任。 成员由学校监察、审计、国资、基建、财务、后勤管理处、工会等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四条 学校招标领导小组下设招标监督小组和基建、维修、仪器和设备、委托审计、大宗物资五个招标工作小组,其办公室设在监察处、基建处、后勤管理处、国资处、审计处。由其分别承办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和招标工作事宜。 招标工作实行项目管理,招标工作中如发生职能交叉时,由校招标领导小组确认此项招标工作的负责单位。 招标监督小组和招标工作小组的工作职责和成员构成经校招标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招标项目和范围 第五条 凡属下列项目,无论使用学校预算资金或单位自筹资金,涉及相应项目的有关单位都应根据项目类别,通过相应的校招标工作小组进行,招标项目的执行由项目责任单位具体负责: (一)购买价值在3万元以上的(含批量、单件)各类仪器设备,包括教学设备、实验器材、实验材料、网络设备等。 (二)各类大宗物资合计在5万元以上的,包括图书资料、教材、劳保用品、办公设备及用品、家俱、学生公寓用品、建筑和装饰材料、医院药品及医疗器械。 (三)5万元以上的基建或维修工程,包括房屋装修装饰工程、土石方工程、设备安装和管道线路敷设工程等。 (四)学校招标领导小组认为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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