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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招标范围: (一)基建工程合同估算价、设备批量金额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本数,下同)的项目; (二)家具、图书、医疗药品等批量金额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三)设备单件(套)价格以及维修与绿化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第十四条 重大项目是指:单件(套)件价格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批量在1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货物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基建工程、维修与绿化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 第十五条 特殊项目是指: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特供设备、中外文报刊和电子资源,或采用正常招标程序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需求的。 特殊项目的招标方案,由专项招标工作组提出,视招标项目的类别,由相应的分管校领导主持专题会议确定。 第十六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省(市)政府对招标工作适用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电子资源的采购,可以参加国家或地方省(市)组织的团购。 第四章 招 标 第十七条 招标申请。专项招标工作组提出招标申请,报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办公室审查并备案。招标申请必须具备以下材料: (一)按照审批的权限,提供上级或学校同意立项的批复文件; (二)学校预算通过的项目预算计划; (三)重大项目的专业设备招标,须有专家通过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第十八条 招标项目应当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专项招标工作组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专项招标工作组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十九条 招标方案。重大项目在招标实施前,由专项招标工作组提出招标方案,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定。 第二十条 在省(市)招投标中心组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工作程序: (一)确定招标方式。专项招标工作组提出招标方式及标段划分,由分管工程建设的校领导主持专题会议确定。 (二)确定招标代理机构。专项招标工作组在组织考察招标代理机构的基础上,提出招标代理机构候选名单,由分管工程建设的校领导主持专题会议确定。 (三)确定入围投标人名单。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学校的要求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初审,由分管工程建设的校领导主持专题会议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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