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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确定拦标价。审计处协同工程建设的相关部门编制拦标价,由分管工程建设的校领导主持专题会议确定。 (五)推荐评标专家。根据省(市)招投标中心评标工作需要,专项招标工作组推荐我校评标专家参加评审工作。 (六)确定中标人。根据评标专家的评审意见,由分管工程建设的校领导主持专题会议确定。也可以授权评标专家小组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一条 在校内组织项目招标的工作程序: (一)确定招标方式。属于重大项目的,由专项招标工作组提出招标方式及标段划分,视招标项目的类别,由相应的分管校领导主持专题会议确定;属于非重大项目的,由专项招标工作组组织确定。 (二)发布招标信息。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办公室发布招标信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专项招标工作组拟定投标邀请人并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确定入围投标人名单。属于重大项目的,由专项招标工作组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初审,视招标项目的类别,由相应的分管校领导主持专题会议确定;属于非重大项目的,由专项招标工作组组织确定。 (四)确定拦标价。非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论证充分,设计方案完善,其拦标价由专项招标工作组组织编制,报审计处备案。维修与绿化工程项目预算高于100万元人民币且低于200万元人民币的,由专项招标工作组编制拦标价后,报审计处审核。 第二十二条 在确定重大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代理机构、入围投标人名单、拦标价、中标人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根据分管该项工作校领导的意见,需要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报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第五章 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三条 由省(市)招投标中心公开招标的项目,其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按省(市)招投标中心规定程序执行。在校内招标的项目,其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开标。专项招标工作组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开标。 (二)评标。评标专家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按顺序推荐超过应中标数1—2名的合格中标候选人。 (三)确定中标人。根据评标专家的评审意见,属于重大项目的,视招标项目的类别,由相应的分管校领导主持专题会议确定;属于非重大项目的,由专项招投标工作组组织确定。也可以授权评标专家小组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四条 中标通知。专项招标工作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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