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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仪器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http://www.edu.cn   2010-12-14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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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采购方与供应商双方在签订合同的同时,须签订招标采购项目廉政责任书,明确廉政责任及违约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谈判文件均为合同的组成部份,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    合同执行期间,最终用户、与供应商应严格遵守合同条款,进行设备到货后的验收工作。设备验收参照《同济大学国内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和《同济大学仪器设备进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已执行完的合同应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一进行管理归档。档案资料包括:
  (一)招标文件(所有中标或未中标的文件原件);
  (二)评标文件(包括专家评审意见、中标通知书等);
  (三)合同文本;
  (四)验收报告;
  (五)发票复印件。


  第八章 责 任


  第二十七条    招标组织机构要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与评标无关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参加评标会议。违反规定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根据情节轻重报请学校仪器设备采购领导小组或纪委等处理。
  第二十八条    出现下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并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报请学校仪器设备采购领导小组进行责任认定,经认定后给予警告、记过、调离等处罚,并在全校范围进行通报。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招标方成员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学校或其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招标方对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
  或者强制排斥投标人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
  (四)招标方成员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
  (五)招标方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六)违反国家法律和学校规定的其他相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    出现下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该投标人三年内不得参与学校其他的招标项目;造成学校损失的,应要求投标人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方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方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二)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或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三)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和学校规定的其他相关情况。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应管理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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