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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现了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 (3)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4)不能实现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5)法律认可和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属于学校招标采购的仪器设备范围,但具有标准价格或价格弹性不大的单项或批量采购的现货;或者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仪器设备,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三)属于学校招标采购的设备范围,但有下列情况的单项或批量采购的设备,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 (1)招标失败; (2)采购标的来源单一,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标的; (3)附加合同; (4)研究、实验或开发合同; (5)重复合同; (6)设计竞赛; (7)紧急需求的采购; (8)属于原采购项目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9)预先已说明需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续采购的; (10)法律认可和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符合招标采购范围,但因特殊原因不能采取招标采购的项目,由用户、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计处、监察处、财务处等代表组成谈判小组,由用户编制谈判文件,通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确定采购合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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