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投 标
第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第十六条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函(投标意愿、投标授权、招标应答)
(二)开标一览表(产品规格型号、品牌、单价、总价等)
(三)投标文件技术部分:对招标文件技术部分的响应;项目解决方案;技术规格偏离及说明;售后服务及技术保障。
(四)投标文件商务部分:
1、资格证明文件
投标人情况一览表;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资格证明或法人代表授权书;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注册资本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投标货物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或产品代理授权证明;投标货物(技术)的鉴定证书(复印件);投标货物(技术)获优、奖等荣誉证书(复印件);有关技术人员及参与项目管理、施工人员的资格证明;投标货物近三年在中国境内销售业绩;投标人认为有必要的其他证明文件。未经考验的新产品、试制品不能参加投标。
2、投标报价
(1)货物及其配套设备详实的设备投标报价表,详细的预算书;单价及本次投标总价;
(2)投标报价应是货物(技术)交付之前包括货物及运输、系统集成、安装调试、人员培训等的最终报价;
(3)投标人能够给予招标人的其他优惠条件。
3、交货时间、地点
响应招标人要求的交货时间、地点。
4、付款方式
对招标文件要求付款方式的确认或偏离说明。
5、投标文件中规定应提交的文字资料或投标人认为需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投标文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投标文件必须密封,并加盖投标方的封口公章,在显著位置标明投标方的单位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项目名称、正副本等;
(二)若投标文件未密封,未作标记而造成投标文件错投或开启,则招标方不负责任。已开启的文件可视为无效投标。投标文件一般分为正本和副本,如果正副本内容有差异,以正本内容为准;
(三)投标文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送达收标方,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可视为无效投标,招标方有权拒收。
第十八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份。
第十九条 中标商应根据标底交纳1%的履约保证金和3‰的中标服务费。
第二十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或者
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七章 合同的签订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准备好完整的材料,包括: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技术、商务谈判文件等。后勤集团、最终用户与供应商逐条研究拟定合同的所有条款并签字确认,并对合同的具体条款负责;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合同的价格、付款方式、交货时间地点、质保金、售后服务后,作为法人授权人在合同上签字、加盖“同济大学科教设备合同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