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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订询价文件。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制订询价方法、价格构成、评标标准、合同主要条款等; (三)确定询价候选供应商。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会同项目承办单位,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进行询价;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询价小组开展询价工作,提出候选人,并经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与项目承办单位审定; (五)签订合同。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项目承办单位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 第二十五条 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与项目承办单位组织实施,属于重大项目的,须报请采购与招标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对捐赠的设备或工程,如捐赠单位要求自行采购或指定了供应商的,项目承办单位可直接与捐赠单位或供应商签订合同。 第二十七条 对抢修工程项目,项目承办单位可视情况先施工抢修,并及时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学校所有采购项目,由财务部确认付款方式,并根据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签章生效的合同对外付款;其中基建、维修工程项目,还须经审计处审计后,方可办理结算手续。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学校采购与招标监督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校采购与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有关采购与招投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与招投标的范围、方式和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参与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相关人员的职业行为。 第三十条 学校采购与招标监督领导小组对学校采购与招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三十一条 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明确采购与招投标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制定内部工作人员定期轮岗交流制度,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第三十二条 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 第三十三条 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应对工作人员定期考核,客观评价其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状况。经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继续任职。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学校在采购与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有关部门应及时受理。 第三十五条 参与学校采购与招投标活动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另行制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学校原有文件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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