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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采购及招投标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质量,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基建工程、装饰与维修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 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的采购项目,必须通过有关职能部门论证审批并经学校财务部门核实经费来源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学校财务部、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及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采购工作的计划性,定期集中、汇总各单位的采购计划,尽可能压缩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保证各项采购工作按规定进行。 第六条 学校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凡达到集中采购限额的采购项目,必须实行集中采购。对未达到集中采购限额的采购项目可实行分散采购。集中采购项目必须遵照本办法组织实施,分散采购项目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七条 学校集中采购项目和分散采购项目中的教学、科研、后勤、生产和行政办公等设备的采购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其它分散采购项目由项目承办单位在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的统一协调下具体实施。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本办法必须进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第九条 学校各项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指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它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二章 集中采购的范围及限额标准 第十条 学校采购限额达到以下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必须实行集中采购: (一)教学、科研、后勤、生产和行政办公设备等批量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单件(套)价格在2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 (二)基建工程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采购项目; (三)装饰与维修工程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采购项目; (四)图书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采购项目; (五)教材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采购项目; (六)生活物资批量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采购项目; (七)校医院医疗药品的采购项目; (八)合同协议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服务项目; 单项虽未达到以上标准,但在一定时期内(一个月)同类项目合同总价达到以上标准的,也必须实行集中采购。 第十一条 单台件价格在100万元以上或批量在200万元以上的物资采购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装饰、维修工程为本办法规定的重大项目。 第十二条 教育部及省、市对采购与招标工作适用范围及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重大事项。该小组由主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主管监察、审计、基建、后勤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主要职责有: (一)全面负责学校的采购与招标工作; (二)讨论决定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审查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规章制度; (四)审定学校“采购评标专家库”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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