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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负责宣布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流标或废标; (五)受理采购与招投标工作中的有关投诉; (六)负责向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派驻监察员。监察员的主要职责有: 1、监督学校集中采购方式的确定; 2、监督招标信息的发布; 3、监督招标文件和评标方法的制定; 4、监督供应商和投标人名单的确定; 5、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工作的过程; 6、监督项目合同的洽谈、签订及执行情况; 7、完成学校采购与招标监督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六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基建管理部、后勤保障部、教务部、继续教育学院、图书馆、后勤服务集团以及其它物资使用单位,为采购与招标项目承办单位,具体负责采购与招标工作的技术性事项,主要职责有: (一)根据采购与招标项目的性质,做好采购与招标的前期准备工作; (二)基建与维修工程项目的承办单位负责拟订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三)负责招标技术释疑; (四)项目承办单位可推荐投标人,并派一名代表参与评标; (五)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 (六)参加采购项目合同的洽谈、审查与会签,并负责合同履行; (七)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需要,依法组建项目评标专家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评标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代表和校内外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成员的产生办法:一般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采取直接确定方式。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十八条 学校集中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学校或由学校委托政府或社会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统称招标人)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供应商(统称投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学校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学校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两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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