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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http://www.edu.cn   2010-11-05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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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审定本应招标而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招标项目的采购方式;

  (六)讨论、审查重大项目的采购与招标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为学校的职能部门,是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国家采购与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学校有关采购与招投标的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

  (二)接受采购申请,审核采购项目的相关资料,确定采购方式;

  (三)组织招标文件和标底的编制,发布招标信息,接受投标报名;

  (四)组织审查供应商资格,确定投标人名单,发售招标文件;

  (五)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六)组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

  (七)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八)组织采购合同的洽谈、审查与签订;

  (九)组织需纳入教育部、省、市集中采购与招标项目的申报;

  (十)负责采购与招投标有关文件资料的整理和立卷归档;

  (十一)负责联络供应商做好合同规定的售后服务及相关工作;

  (十二)负责组建学校“采购评标专家库”;

  (十三)完成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成立采购与招标监督领导小组,采购与招标监督领导小组组长由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纪检监察部部长担任。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国资等部门为该小组成员单位。监督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各自职责对采购与招标工作的相关环节进行监督。监督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有:

  (一)组织成员单位制定采购与招标监督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在“采购评标专家库”中抽签确定评标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成员;

  (三)对采购过程中由于不规范行为所形成的结果行使否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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