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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审定本应招标而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招标项目的采购方式; (六)讨论、审查重大项目的采购与招标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为学校的职能部门,是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国家采购与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学校有关采购与招投标的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 (二)接受采购申请,审核采购项目的相关资料,确定采购方式; (三)组织招标文件和标底的编制,发布招标信息,接受投标报名; (四)组织审查供应商资格,确定投标人名单,发售招标文件; (五)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六)组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 (七)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八)组织采购合同的洽谈、审查与签订; (九)组织需纳入教育部、省、市集中采购与招标项目的申报; (十)负责采购与招投标有关文件资料的整理和立卷归档; (十一)负责联络供应商做好合同规定的售后服务及相关工作; (十二)负责组建学校“采购评标专家库”; (十三)完成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成立采购与招标监督领导小组,采购与招标监督领导小组组长由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纪检监察部部长担任。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国资等部门为该小组成员单位。监督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各自职责对采购与招标工作的相关环节进行监督。监督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有: (一)组织成员单位制定采购与招标监督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在“采购评标专家库”中抽签确定评标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成员; (三)对采购过程中由于不规范行为所形成的结果行使否决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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