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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洽谈、审查与会签合同。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组织合同的洽谈、审查与会签; (十一)签订合同。合同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负责签订。 第二十二条 工程招标工作程序: (一)填写招标申请书, 拟订招标文件。由项目承办单位负责; (二)审定招标申请书、招标文件。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 (三)发布招标信息。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 (四)接受投标报名,审查投标人资格。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 (五)实地考察。如有需要,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组织项目承办单位、采购与招标监督领导小组成员对投标人进行实地考察; (六)确定投标人名单。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在采购与招标监督领导小组派驻监察员的监督下与项目承办单位商定; (七)发售招标文件。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发售招标文件及有关图纸、技术资料; (八)踏勘现场,招标文件答疑。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会同项目承办单位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由项目承办单位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 (九)接受标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接受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标书; (十)确定评标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成员。由采购与招标监督领导小组确定评标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成员; (十一)确定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确定评标方法; (十二)开标。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组织开标; (十三)确定中标单位。评标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按照评标办法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中标单位; (十四)送达中标通知书。评标结果产生后,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十五)洽谈、审查与会签合同。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组织合同的洽谈、审查与会签; (十六)签订合同。合同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负责签订。 第二十三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工作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确定,成员包括项目承办单位的代表和相关专家,人数应为三人以上的单数; (二)制订谈判文件。谈判文件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制订,谈判文件中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主要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候选供应商。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会同项目承办单位,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两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供应商逐一进行谈判;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与项目承办单位从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六)签订合同。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项目承办单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 第二十四条 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工作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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