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执行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出售标书的收入由计财处统一收取,可以用于支付开标、评标、评审和考察等项费用。
第三十九条 合同签订后,按物资的类别分别由下列各部门落实,设备管理处协助。
1、行政办公设备由设备管理处负责;
2、家具(实验室家具除外)由产业后勤管理处负责;
3、教学科研等仪器设备由各使用单位负责。
第四十条 项目验收由招投标办和使用部门共同组织,5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或工程项目由设备使用单位组织验收,填写《浙江林学院仪器设备验收单》,报设备管理处备案;5万元以上的单台/套、多台/套设备仪器或大型工程项目由设备管理处组织验收,使用单位配合。监察审计处、设备管理处、计财处作为商务验收参加。使用单位资产主管院长、设备申报人员、设备资产管理员、设备使用人员、设备调试人员参加作为技术验收成员。
第四十一条 招标项目的款项一般在项目验收合格后结算。具体办法参见《浙江林学院仪器设备与实验室家具的验收结算办法》。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或学校纪委、监察审计部门举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或学校监察审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里,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四十三条 投标人提出投诉或者举报,经有关部门调查证实无事实依据属于诬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或学校监察审计部门将其行为记录于投标人的信用档案。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物资采购招投标的规定。凡应以招标方式采购而拒不招标,或本应招标采购,故意将项目拆成招标限额以下,逃避招标采购的,计财处不予报销,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不给予登记资产,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参与招标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标采购的纪律。凡有以下违反学校招标采购规定者,由学校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泄露标底;
2、招标过程采取走过场,明招暗送;
3、开标前私自拆标,泄露投标人报价;
4、招投标期间,私下与投标者接触,收受礼物、请吃、娱乐和游玩等;
5、与投标者相互串通,阻挠、排挤其他投标者公平竞争;
6、以各种理由化整为零,逃避上述条款约束;
7、其他违反学校招标规定的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学校监察审计部门投诉。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若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符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若与学校以前有关规定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物资采购招投标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