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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2、招标项目的内容、数量与规模要求; 3、招标项目的性质、实施地点与时间; 4、对投标人资格和资质的要求; 5、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地点、时间和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招投标办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评标的标准与方法、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文件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和方式。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需经招投标办主任审核。招投标办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五个工作日前将招标文件送学校监察审计部门备案。学校监察审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招投标办,由招投标办自行改正后重新送备案。 经审核后的招标公告按前述规定予以公开发布。 第十八条 投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注明正本与副本。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要求和条件作出确切回应,投标文件应当加盖投标单位印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后密封。在开标之前,投标单位可对投标文件的内容进行补充或者更正,以书面、密封方式递交;也可撤回投标。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在一个招标项目中,一个投标人只能向招投标办报送一个有效投标文件。 第十九条 招投标办在接受投标文件时,要对投标单位进行复核,在招标文件领取登记表中没有的投标单位不予接收。 第二十条 投标人撤回投标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书面通知招投标办。招投标办已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接到书面通知后三十日内返还其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 投标截止时间届满时,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报经学校物资采购招投标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而采用议标或洽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与投标人不得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学校利益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 第六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三条 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由招投标办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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