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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林学院物资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http://www.edu.cn   2010-09-10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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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物资采购招投标工作,加强物资采购的科学管理和廉政建设,加大集中采购的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教学和科研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标采购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浙江省招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物资采购招投标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校物资采购招标、评标管理、评标、定标、协调和监督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的校领导任组长,分管后勤的校领导、纪委书记和招投标办主任任副组长,成员由监察室、设备管理处、计划财务处、产业后勤管理处和使用单位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  领导小组下设物资采购招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投标办,挂靠设备管理处),主要工作: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制订物资采购招标投标工作的有关制度、办法,具体负责受理项目申报、审批、编制招投标文件、组织招标评标、实地考察、商务谈判、签订合同、检查验收等工作。其中,产业后勤管理处负责制定全校年度家具采购计划(实验室家具除外),并向招投标办提出具体的采购任务或方案;招投标办进行审核,制定标书,按照招投标程序实施招标,组织开标、评标和决标,并签订合同。根据评标专家的意见,对入围的单位需要考察的,由招标办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实地考察。根据学校文件的有关规定,家具合同(实验室家具除外)的落实和验收,以产业后勤管理处为主,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招投标办予以配合。图书、教材、药品、消防等大型物资采购参照此流程执行。
  第五条  学校纪委、监察审计处对物资采购招投标工作进行监督,受理举报,对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纠。

  第三章 物资采购招标投标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凡使用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的经费购置物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在三家以上的,均需采用招标投标方式进行。
  1、总值在5万元以上的家具及仪器设备,包括经费在基本建设项目中开支的设备和家具购置;
  2、总值在2万元以上的低值耐用品;
  3、为学生代购的生活用品,如军训服装等;
  4、学校认为有必要招标的其他物资。
  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在三家以下,或有效同类物资参加竞争的厂商少于三家的,或专业性较强的特种物资设备,用招标方式不能引发竞争的,按询价采购或零星物资采购方法采购。
  与前一次招标采购间隔时间不长的同类物资,可比照已招标项目的中标价进行采购。
  第七条  对符合招标采购条件,但因特殊情况(如临时急用物资的紧急采购)需进行零星采购的,采购部门须事先报招投标办审核,经领导小组同意后,按零星物资采购办法进行采购。但整个采购过程需使用部门、采购部门、审计处共同参与。
  第八条  属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的物资,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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