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申报立项
第九条 各学院(部)、各部门应根据物资采购预算计划,提前二周以上向招投标办呈报采购项目申请报告。
项目申请报告中必须明确:
1、项目的名称和资金来源;
2、项目所在部门的分管领导与项目的负责人或联系人;
3、具体的规格、型号、数量、参考价格、具体而明确的技术参数,如果是工程项目应提供具体的方案;
4、提供三家以上具有相应能力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
5、交付使用时间;
6、安装场地及配套设施的准备情况。
第十条 招投标办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审核,对需要按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予以立项并组织实施招标。
第五章 招标和投标
第十一条 招标采购,必须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浙江省招投标条例》及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招标方式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由招投标办根据具体招标项目确定。
第十三条 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由学校招投标办公室统一通过校园网、报刊或者其它媒体发布招标公告。信息发布时间原则上在一周以上,对重要的项目或金额较大的项目,发布时间应在二周以上。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投标办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四条 招标采购一般按如下程序办理。
1、编制招标文件;
2、发布招标公告;
3、投标单位索取招标文件;
4、投标单位编写投标文件;
5、接受投标文件;
6、开标;
7、评标;
8、组织考察;
9、定标;
10、公布招标结果;
11、签订合同。
第十五条 招投标办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不得有任何倾向性或暗示,招标文件须取得使用单位的认可。招投标办对招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并对招标文件保留有修改或者澄清的权利。由于修改标书给投标单位工作造成困难的,应当考虑适当推迟开标时间,并以网上公告或书面方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