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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评标由招投标办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小组)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小组)由学校招投标领导小组成员、有关技术和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以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专家应当从依法组建的省或学校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经学校监察审计部门同意,也可以由招投标办直接确定评标专家。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成员(小组)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六条 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单位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七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各成员要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和独立的原则,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废标。 1、超出经营范围投标的; 2、代理投标商未附制造商有效委托的; 3、投标书无法人代表签字,或签字人无法人代表有效委托书的; 4、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5、投标书不满足技术规格说明中主要参数和超出偏差范围的; 6、投标书未响应招标文件中重要条款的。 第二十九条 经评标小组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由招投标办依照本办法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小组)完成评标后,应当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一至三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如需要进行进一步考察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加以明确。 第三十一条 如需要进行进一步考察的,由招投标办组织使用部门、监察审计处或有关专家对投标单位和产品进行考察。考察之后,写出书面考察报告,作为学校招投标领导小组定标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前,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日。公示期间,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向学校监察审计部门申请核查。 学校监察审计部门经核查后发现招投标过程中确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且影响评标结果公正性的,应当责令找投标办重新评标或者招标。 第三十三条 学校招投标领导小组根据评标委员会(小组)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有关的考察报告,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确定中标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小组)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学校招投标领导小组也可以授权委托评标委员会(小组)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四条 招投标办应当将开标、评标和定标过程如实记录,并将记录、有关的报告和评审意见存档备查。 第三十五条 招投标办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三十六条 招投标办和中标人应当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签订合同时,由招投标办与使用部门(或采办部门)共同代表学校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招投标办主要对商务指标负责,学校使用部门对技术指标负责(以使用部门分管领导签字为准)。 招投标办应当在签订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合同报送学校监察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招投标办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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