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合同的签订和执行
第三十七条 在中标人确定后,资产管理办公室须及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并在相关媒体上发布中标公告。在公告期结束后,如学校相关部门没有收到书面质疑或投诉,资产管理办公室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人如果放弃中标项目或在限期内不签订合同,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第三十八条 在中标公告期结束后,资产管理办公室须及时退回未中标投标人缴纳的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九条 中标人接到中标通知后,须在规定时间内与资产管理办公室和采购人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不得对招投标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更改。若采购进口设备,资产管理办公室和中标人还应分别与外贸公司签订进口设备代理协议。中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以转为履约保证金。
第四十条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双方以文字记述的补充条款或承诺均为书面合同的组成部分,随合同一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不得自行将中标项目进行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采购人和资产管理办公室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二条 合同生效以后,双方都应严格按照合同执行,不得随意变更合同内容,如发生纠纷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协商解决。
第四十三条 招标采购的货物到货或工程完工后,采购人应当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验收,不合格的,应及时提出退换、改进或索赔。
第四十四条 招标采购与相关合同履行完成后,资产管理办公室须将所有与招标采购有关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整理,并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十五年。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学校监察室、审计处和财务处是学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招标人有义务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审查采购材料的真实性(包括学校领导及有关部门的批复等)。
(二)审查招标投标文件及投标人资质证书的符合性。
(三)审计标底或预算的合理性。
(四)审查招标、投标和评标程序的规范性。
(五)审查合同及履行情况。
第四十六条 为保证学校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更好地维护学校的利益,杜绝违规操作,监察室、审计处和财务处应对开标、评标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四十七条 投标人认为学校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有权向学校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上级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
第四十八条 对于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违规、违法行为,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和法律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