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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投 标
第十四条 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良好资信和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表达应当全面真实,不得遗漏或隐瞒。投标文件分正本和副本,当正本与副本内容有矛盾时,以正本为准。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文件目录。 (二)投标承诺书。 (三)法人代表授权书。 (四)开标一览表。 (五)报价明细一览表。 (六)商务、技术偏差(偏离)表。 (七)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八)项目经理简历表。 (九)主要安装施工管理人员表。 (十)设备发运计划、安装(施工)方案和进度表。 (十一)售后服务方案。 (十二)投标人应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投标文件应当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后密封,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截止时间前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绝接收。 第十七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书面补充、修改或撤销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 两个以上(含两个)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联合投标,联合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和良好资信,应当签订联合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并将联合投标协议和投标文件一起提交招标人。中标后联合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九条 投标文件的有效期在招标文件中予以规定,期限应当能够满足评标、定标和签订合同的时间要求。 第二十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向招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在中标公告期结束后招标人将投标保证金无息退还给投标人。 第二十一条 参加投标的产品必须是成熟的产品,未经检验的新产品、试制品不得参加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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