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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协助编写评标报告。评标工作完成后,向招标人提供包括以下内容的书面材料:资格性、符合性审查情况说明,投标无效的投标人名单及原因,中标候选人排序和排序理由,授标建议。 第二十九条 评标方法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价格评标法。在符合招标文件各项要求的投标人中,选择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报价次低的投标人为第二中标候选人,并以此类推。 (二)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确定评标因素(如性能、质量、价格、售后服务、资信等)和分值,评标委员会成员分别对每个投标人进行评价、打分,汇总计算出每个投标人所得总分或平均分,得分最高的为第一标候选人;得分次之的为第二中标候选人,并以此类推。 第三十条 中标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性能价格比最高。 第三十一条 采购人原则上应当确定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第一中标候选人因不可抗力或本身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可以选择第二中标候选人,并以此类推。 第三十二条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一)未在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因不可抗力造成投标文件遗失、损坏的。 (三)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作有效签署或加盖公章的。 (四)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五)其他与招标文件规定不符合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在开标和评标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应当予以废标,并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一)若某一标的投标人少于三个时,应当重新招标或以其他方式采购。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五)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第三十四条 评标工作完成后,编写评标报告和填写《评标委员会推荐第一中标人与采购单位确认中标人情况登记表》,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现场监督人员签字,采购单位进行确认。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收到投标人对评标结果的书面质疑后三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涉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由评标委员会成员负责答复。 第三十六条 评标工作是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办法、过程和结果。评标委员会成员、监督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审查、澄清、评价、比较投标人的有关情节、资料及推荐意见。凡违反规定泄露评标信息者取消以后参加评标会议的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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