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以向招标领导小组和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上述情况一经发现,学校将取消其中标资格。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三条 开标按照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开标会议由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主持,采购单位代表(简称采购人)、投标人代表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参加,监察室、审计处和财务处负责人进行全过程监督。参加开标的各方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第二十四条 开标时,由监督人员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经确认无问题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 评标由招标人在开标前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或谈判小组)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三人以上(含三人)单数,其中经济、技术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与投标人有潜在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二)必要时可向投标人进行质疑,但不得单独在评标现场外进行,不得向他人透露与评标有关的任何情况。 (三)评标委员会有权决定全部或部分废标,但须过半数成员认同。 (四)所有投标报价均超出标底或预算时,可以要求所有投标人重新报价。 (五)推荐中标候选人。 (六)对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人员和单位进行举报或投诉。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评标纪律和评标原则,客观、公正履行职责。 (二)按照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评标原则和方法集体讨论确定评分标准。 (三)按照评标前集体讨论确定的评分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四)参与编写评标报告。 (五)必要时解答投标人及有关方面的质疑。 (六)配合监督部门进行投诉处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按下列程序进行评标: (一)资格性审查。依据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二)符合性审查。依据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完全响应。 (三)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可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澄清、说明或者纠正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比较与评价。应平等、公正地对待所有投标人,不得任意修改招标文件内容或提出其他附加条件作为中标条件,评标应综合比较与评价性能、质量、价格、售后服务、资信等因素,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不以最低报价作为中标的唯一标准。 (五)推荐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原则上限定一至二个,并标明排列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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