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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招投标过程中的重要环节,纪监人员负责进行现场监督。 第三十五条 招标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招投标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制定内部工作人员定期轮岗交流制度,建立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第三十六条 招标中心应切实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建立和完善内部工作纪律,工作人员应廉洁务实地做好招标工作。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有关部门应及时受理。 第三十八条 校内单位或工作人员在参与招投标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应责令其改正,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者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投标人、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等其他内容的; (三)与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四)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六)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七)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八)其它违纪违规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则中标、成交无效,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取消投标人一年至三年内参加我校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其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三)与招标单位、采购单位或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四)向招标单位、采购单位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过程中与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单位或个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六)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七)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八)其它违纪违规的行为。 第四十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取消本次评标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明知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二)已知自己为评标专家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间内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三)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正当倾向性的; (四)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第四十一条 申请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使用单位所提供的申请材料不真实,按有关规定进行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 参与学校招投标活动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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