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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要求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清楚载明。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的内容应当清晰、明确,应当提出所有实质性的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 (一)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及简介; (二)主要工程、设备、材料、服务的名称、数量、主要技术要求; (三)交货、竣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或者期限; (四)递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开标日期、地点和有效投标的期限; (五)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文件的基本要求; (六)评标依据和标准、定标原则,主要评标办法、评标程序、确定废标的主要因素; (七)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要求; (八)投标价格的要求及其计算公式; (九)图纸目录、格式附录等; (十)主要合同条款及内容。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不得有以下内容: (一)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或者管理、服务者; (二)对潜在投标人含有预定倾向或者歧视; (三)与已核准的招标方式、范围所确定的原则不同的内容。 第十八条 投标人申请投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向招标人提供相关材料: (一)具有承担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技术、专业人员、机械设备、管理服务水平等; (二)资信证明; (三)相应的资质等级和业绩材料; (四)法律法规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投标人在接受招标人资格预审合格后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自主编制投标文件; (二)对招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可以向招标人询问并获得不超出招标文件范围的明确答复; (三)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四)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必须全面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各条款的实质性要求。 第六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一条 开标必须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由招标中心主持,公开进行。开标时间应为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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