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批量货物价值或单项货物价值在十万元人民币以下的货物项目,按照有关规定需要进行网上竞价的,由招标中心负责组织。单项合同预算价在八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修缮工程项目需经招标中心审核和发布相关信息,有业务主管部门的项目由业务主管部门在征求使用单位意见的基础上选定施工单位,无业务主管部门的项目由使用单位选定施工单位,工程预算经审计处审核后方可施工。
第十条 学校委托华南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设计的工程设计项目、委托广东华工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的工程监理项目、委托华南理工大学后勤产业集团自行施工的工程项目,可免予招标。免予招标的工程项目仅限于学校可以自行组织招标的设计、监理和施工项目。
第四章 业务程序
第十一条 货物和服务项目的公开招标程序:
(一)提出招标申报。有业务主管部门的项目由业务主管部门审核使用单位申报的资料后移交招标中心;没有业务主管部门的项目由使用单位向招标中心提出招标申报。招标申报包括以下资料:
1.项目经费的落实情况及项目预算金额;
2.技术及商务要求等。
(二)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信息。招标中心审核技术及商务要求等资料并组织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文件经使用单位确认后,由招标中心发布招标公告。
(三)接受投标报名,审查投标人资格。招标中心接受投标报名并组织审查投标人资格。
(四)接受投标人投标。招标中心接受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标书。
(五)招标中心组织开标、评标。
(六)按照定标原则确定中标人。
(七)发送中标通知书,发布中标信息。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程序:
(一)提出招标申报。有业务主管部门的项目由业务主管部门向招标中心提出招标申报;没有业务主管部门的项目由使用单位向招标中心提出招标申报。招标申报包括以下资料:
1.项目立项及经费的审批情况。
2.施工图纸、工程预算、工程量清单及其它商务要求等。
(二)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信息。招标中心审核工程招标的最高拦标价和其它招标信息,组织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招标信息。
(三)接受投标报名,审查投标人资格。招标中心接受投标报名并组织审查投标人资格。
(四)接受投标人投标。招标中心接受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标书。
(五)招标中心组织开标、评标。
(六)按照定标原则确定中标人。
(七)发送中标通知书,发布中标信息。
工程项目通过公开招标后,应严格控制清单项目的变更,变更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审批程序:
达到公开招标规模标准的项目如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以及其它特殊情形而不适合公开招标,须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采购的,由使用单位按照规定和要求提出书面申请,经业务主管部门和招标中心签署意见,送主管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批准,方可实施。经批准不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同时抄送纪监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发展规划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基建处、资产资源管理处、后勤产业集团等单位应加强采购工作的计划性,每年年初集中、审核、汇总各单位的采购计划并报送学校招标中心,招标中心负责编制统一的招标计划,保证各项招标工作及其资金使用按计划进行。审计处负责对单项合同预算价在八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和免予招标的修缮工程的预算进行审核,对全部修缮工程的结算进行审核。
第五章 招标和投标
第十五条 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获得了批准;
(二)项目资金来源已落实,具备开始实施所要求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