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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理工大学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http://www.edu.cn   2010-09-08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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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内容存在下列重大偏差,实质上不能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确定为废标:
  1.不能满足完成投标项目期限;
  2.附有招标人无法接受的条件;
  3.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质量要求、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
  4.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五)对实质上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遗漏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细微偏差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按评标结果推荐一至三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中标条件及评标委员会的排序推荐,确定中标人,原则上,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参加评标的人员发现评标委员会有不公正行为的,可以提出质疑,并立即向学校纪监部门报告,经学校纪监部门调查证实的,招标中心可以另行组织评标委员会评标和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九条  在公开招标的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招标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项目预算,招标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招标中心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重新组织招标。连续两次招标失败的项目,经招标中心审核后调整为非公开招标方式,并报纪监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中心应当在七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在网上公告,告知其他未中标人中标结果。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订立合同时,不得另外订立违反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不得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第三十二条  设有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中心应当在合同签订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退回投标人。
  第三十三条  中标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中标项目;
  (二)对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三) 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学校招投标工作接受纪监办公室、审计处,财务处、校工会和群众监督。接受纪监办公室的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有关招投标与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招投标的范围、方式和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参与招投标工作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
  (四)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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