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招标投标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质量,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招投标工作的重大事项。该小组由主管招投标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由学校办公室、纪监办公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基建处、资产资源管理处、学校工会和招标中心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有:
(一)审定学校“评标专家库”成员;
(二)研究决定学校重大项目的有关招投标问题;
(三)研究决定学校招投标工作中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五条 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标中心,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执行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
(二)负责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招标中心为学校自行组织招标的执行机构,负责学校招投标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提供招投标服务。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国家招投标与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拟订学校有关招投标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组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及网上竞价等;
(三)负责委托学校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和进行相关招标组织等工作;
(四)完成学校和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与招标工作相关的事项中,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基建处以及其它工程建设或物资使用等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主要负责以下事项:
(一)货物采购计划的整理、可行性论证事项或工程与服务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
(二)协助招标技术释疑(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商务要求等细节由使用单位负责答疑);
(三)选派代表参与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
(四)组织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五)组织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三章 招标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学校货物采购、工程建设和服务等项目符合以下范围及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一)货物采购: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批量价值或单项价值在十万元人民币(含十万元)以上的;
(二)工程建设: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单项合同预算价在八万元人民币(含八万元)以上的;
(三)服务:包括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物业管理等服务单项合同(或协议)预算价在十万元人民币(含十万元)以上的。
法律、行政法规和教育部、广东省及广州市对招标项目的范围、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