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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进口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http://www.edu.cn   2010-09-08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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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使用单位应积极配合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查。在海关监管的五年期间内,使用单位应详细登记进口免税科教用品使用情况,以备海关检查。

  第五章  暂时进口仪器设备

  第二十三条  申请单位应事先向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提交申请报告,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审核后向海关提交办理申请。办理暂时进口业务需向海关缴纳金额相当于应交税款金额的保证金。申请单位应根据海关要求,及时办理缴纳保证金手续,方可提货。

  第二十四条  临时进口的期限为海关批准之日起的6个月,如有特殊情况可在到期前向海关申请延期一次,延期不超过6个月。海关批准后方可延期。申请单位需在海关批准的限期之前将货物退运,逾期保证金将自动转为税金。

  第六章  最终用户声明的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代表中国政府向出口国政府出具的证明进口敏感商品和技术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的国际进口证明文件。需要办理最终用户声明的进口单位,应在外贸合同签订前向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提供书面申请,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进口单位应积极配合商务部的现场检查。

  第七章  责  任

  第二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或经费负责人是本单位进口免税科教用品使用管理的责任人,应对本单位的进口免税科教用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使用情况和监管期内的管理负责。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取消该单位以学校名义申请办理免税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相应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其他科教用品的进口依据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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