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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以学校名义接受的捐赠物品均属学校资产,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校内受赠单位须准备如下资料: (一)《西安交通大学接受捐赠仪器设备申请表》; (二)赠送方出具的带有签名或签章的正式书面赠送函(中英文各一份); (三)校内受赠单位出具的同意接受赠送的接受函; (四)赠送设备的详细说明及设备清单,包括设备名称、品牌、型号、数量、单价、总价、币种(中英文对照); (五)形式发票; (六)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 接受捐赠申请获批后,需按正常进口的程序办理捐赠科教用品的免税申请。受赠单位应协助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人员做好办理教育厅审批文件、准备免税申请材料等工作。如果免税申请未被海关批准,校内受赠单位应另准备关税及增值税费用。 第二十条 办理捐赠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如海关清关费、仓储费、运杂费、检验检疫费等)由校内受赠单位自行承担。因未办理捐赠审批手续而赠送方已发货所产生的额外费用(如海关滞报金、仓储费、清关费、运杂费、检验检疫费等)全部由校内受赠单位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 捐赠物品到校后,校内受赠单位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建账建卡手续。 第四章 免税科教用品的后续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免税进口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要严格服从海关监管和检验检疫局的检查。 (一)以西安交通大学名义进口的免税科教用品应当直接用于本单位科学研究和教学。 (二)在海关监管的五年期间内,使用单位不得将进口免税科教用品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如出租、调换、改装、报废等)。进口免税科教用品须放置于免税申报时的使用地点,只能用于申报时所列的特定用途。如擅自改变特定用途、放置地点的,将视情节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严禁将免税进口试剂和实验用材料交给其他单位使用。 (三)在使用中,如发现免税科教用品有质量问题,或不适用等问题时,使用单位不得自行退换或私自处理,必须报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协调处理。严禁使用单位把有问题的免税进口仪器设备直接交付国内代理商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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