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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单位必须使用通过学校委托报关进口的免税仪器设备,绝对不能用报关手续完成前由外商向用户提供的试用或代用仪器设备顶替该免税仪器设备。 (三)事先未经学校办理有关进口审批手续,擅自发运至海关的货物,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原则上不再受理该货物的进口审批手续。特殊情况,申请单位应在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补办审批手续并承担产生的所有费用。 第十四条 商品检验、验收与索赔(维修) (一)到货前,申请单位应事先准备好安装条件,到货后及时与供货商联系安装调试事宜。 (二)申请单位应配合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现场查验。属国家法定检验范围的设备,未经检验检疫局同意不得擅自开箱。 (三)进口仪器设备的索赔期为货物到港后90天内,如果发现货物外观包装与合同不符、缺货、破损或仪器设备达不到规定的指标要求,申请单位应至少在索赔期到期前30天向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办理有关事宜,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四)进口设备的验收分为开箱验收与质量验收。设备到货后,由申请单位与供货商共同进行开箱清点数量,设备安装验收调试完后,经使用一段时间没有异常情况之后,填写《进口设备验收单》,递交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属学校招标采购的,应由申请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单。 (五)在设备保修期内,设备需要送出境外维修的,申请单位应向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提交设备维修申请及维修协议,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报销与建立固定资产 在收到结算发票后,申请单位应在两周内到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办理报销登记、固定资产建账、建卡手续。对发票金额有异议的可以索要费用原始单据。申请单位不得无故拖欠外贸公司货款。 第十六条 文件归档 进口仪器设备档案资料应包括:进口采购免税申请表、代理协议、外贸合同、免税证明、报关单及结算发票复印件等其他资料。 第三章 接受境外赠送仪器设备 第十七条 学校鼓励利用各种海内外关系接受境外赠送先进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促进学校教学、科研事业发展。校内受赠单位在接受捐赠时应对赠送方拟赠送的仪器设备的使用价值做出客观评价后再决定是否接受,应防止废旧设备进入国内。同时还应注意接受捐赠的附带条件不得损害国家、学校利益。赠送中如涉及境外拆装费、国际运保费等费用时,校内受赠单位需事先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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