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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外贸合同签订。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委托外贸公司签订外贸合同,办理开证、付汇、报关、报检、提货等进口手续。 第十条 付款。申请单位应按付款通知书金额预付货款,超出货款部分用来支付货物进口环节中的外贸代理费、银行费、检验检疫费、报关、仓储、运杂费等。最终费用以实际结算发票为准,多退少补。申请单位可与外贸公司约定购买外汇时间。汇率风险由申请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科教用品免税范围 (一)学校以科学研究和教学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二)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的具体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3号)所附《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执行。 (三)按照海关相关规定,学校根据附属医院教学科研需要,在每5年每种1台的范围内,可将经海关核准的学校免税进口的医疗检测、分析仪器放置在附属医院使用。 (四)按照海关相关规定,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放像机、音响设备、空调器、电冰箱(电冰柜)、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算机及外设、电话机、无线寻呼系统、传真机、电子计数器、打字机及文字处理机、家具、灯具和餐料等20种商品,不能申请免税进口。 (五)用户单位在提交采购申请之前,应在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网站上仔细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3号)和20种不能减免产品的通知,如所购设备不能享受减免政策,应将缴纳的税款考虑在预算之内。 第十二条 科教用品免税申请 (一)申请单位在仪器设备发货前向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提出免税申请,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统一向海关申报免税,申请单位有责任配合向海关做好解释工作。进口仪器设备是否能免税的最终解释权在海关,如不能免税,请申请单位另备关税和增值税款。 (二)申请单位应按海关要求准备如下资料:《进口科教用品用途说明》、进口物品的清晰图片以及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此材料的内容应能够充分支持进口设备享受减免税政策的理由,具体要求应参考本办法第十一条(二)、(四)之规定。 《进口科教用品用途说明》须经项目负责人或经费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进口科教用品用途说明》及进口物品图片是海关判定是否免税的重要依据,申请单位应认真填写,保证内容真实可靠。 (三)外贸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申请单位不得以免税未批准或经费不充足为由撤销外贸合同,但申请单位与供货商事先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到货、清关与送货 (一)供货商将按照外贸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发货。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在货物到港前,将准备好的进口批件、免税证明交给外贸公司,由外贸公司负责办理报关报检手续,将进口货物及时送交申请单位,由申请单位负责设备就位。在接货时,申请单位应注意检查货物外观是否完整,危险标志是否异常等,如有问题应立即通知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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