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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进口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2010年4月29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口仪器设备管理,规范进口仪器设备采购行为及后期使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令第45号)、海关总署关于实施《科教用品免税规定》和《科技用品免税暂行规定》有关办法公告(2007年第13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单位(含附属医院)使用学校资金进口仪器设备。 第三条 各有关单位进口仪器设备,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第四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为进口仪器设备工作提供优质服务,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自觉维护学校利益。 第五条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是学校进口仪器设备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 进口仪器设备购置 第六条 申请购置进口仪器设备单位应保证进口仪器设备来源合法,落实采购计划及经费来源。 金额折合1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万元人民币)的进口仪器设备须完成招标程序后,方可进入进口工作程序。 金额折合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进口仪器设备,由申请单位直接向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提出进口采购申请。 第七条 采购谈判。进口仪器设备的价格、供货商以招标或供需双方谈判确定的为准。技术协议由申请单位与外商确定,包括仪器设备的配置清单、技术参数、验收标准、保修期等条款。后续的商务谈判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和申请单位共同进行。 第八条 进口仪器设备申请材料准备。 申请单位应在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网站上下载、填写并提交如下资料(最新版本): (一)《进口采购申请表》; (二)《进口货物采购协议书》; (三)处级单位招标(免招标)的,还应提供处级单位招标(免招标)采购工作表、中标会签单、二次报价单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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