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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学仪器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暂行)
http://www.edu.cn   2010-11-11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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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评标和定标

  1、为保证评标工作的公正性、权威性,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由校招标管理委员会或招标办公室定标。与项目单位有直接经济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委员会。

  2、评标前应制定评标程序、方法、标准以及评标纪律。评标应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以及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内容评议并确定中标单位。在评标过程中,应平等、公正地对待所有招标者,不得任意修改招标文件的内容或提出其他的附加条件作为中标条件,评标应综合考虑性能、价格、质量、售后服务等因素,不以最低报价作为中标的唯一标准。

  3、设备招标的评标工作一般不超过七天,大型项目设备根据需要另定。

  4、评标过程中,如有必要可请投标单位对其投标内容当众进行澄清解释,澄清时不得对投标内容作实质性修改,澄清解释内容必要时可做局部纪要,经投标单位授权代表签字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5、评定总价时,以货物到达项目单位指定安装地点为依据。国外产品为CIF价(到岸价)+国内运保费等,或CIP价(目的地价)。

  6、评标过程中有关评标情况不得向投标人或与招标工作无关的人员透露。透露者取消评标委员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以校行政处分。评标过程应在审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7、评标以后,由评标委员会填写《河南大学招标审批表》写出定标推荐意见并签字后,报校招标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定标。

  第四章 合同的签订和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中标单位在接到中标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与设备实验处会同项目单位签订经济合同,必须加盖"河南大学设备合同专用章"才能生效;经济合同中的技术条款部分由项目单位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签字。

  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均为经济合同的组成部分,随合同一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投标单位中标后,如果撤回投标文件拒签合同,作违约论处,违约方的投标保证金不再退还,同时将投标单位记录在案。

  第二十七条 合同生效以后,双方都应严格执行合同,不得随意变更合同内容,如发生纠纷双方应按照《经济合同法》处理。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仪器设备招标的管理和监督由校招标管理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 投标单位如发现我校在招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有营私舞弊行为,可上诉法院。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2002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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