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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售后服务情况及承诺。 7、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章 投 标 第十二条凡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持有营业执照的国内制造厂家及经营该类仪器设备的公司(集团),注册资金符合招标项目要求,均可参加投标或联合投标,但项目单位不能参与投标。 第十三条 采用联合投标方式的厂商,必须明确一个总牵头单位承担全部责任,联合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应以协议形式加以确定,并在投标文件中予以说明。 第十四条 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包含以下内容: 1、投标书 第十五条 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投标文件的有效期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期限应能满足评标和定标的要求。 第十六条 按招标文件要求,投标单位投标时,应提交保证金,金额一般不超过投标设备金额的2%,招标结束签署经济合同并履约后,再将投标保证金及时退还给投标单位。 第十七条 投标文件应有投标单位法人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密封后递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第十八条 投标文件分正本和副本,投标时应予标明,当正本与副本内容有矛盾时,以正本为准。 第十九条 投标单位投标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可以补充文件修改或补充投标内容,补充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条 投标单位中标后不得将中标设备进行转包。 第二十一条 投标单位不得串通作弊,哄抬标价。一经发现,按废标处理。 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二条 开标程序 1、开标一般应公开进行,由招标领导组成员、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会同投标单位参加,招标申请公正的,应有公正部门参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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