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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学仪器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暂行)
http://www.edu.cn   2010-11-11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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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售后服务情况及承诺。

  7、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章 投 标

  第十二条凡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持有营业执照的国内制造厂家及经营该类仪器设备的公司(集团),注册资金符合招标项目要求,均可参加投标或联合投标,但项目单位不能参与投标。

  第十三条 采用联合投标方式的厂商,必须明确一个总牵头单位承担全部责任,联合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应以协议形式加以确定,并在投标文件中予以说明。

  第十四条 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包含以下内容:

  1、投标书
  2、投标设备数量及价目表
  3、偏差说明书(对招标文件某些要求有不同意见或方案的说明)
  4、证明投标单位资格的有关资质文件
  5、投标企业法人资质或代表授权书
  6、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 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投标文件的有效期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期限应能满足评标和定标的要求。

  第十六条 按招标文件要求,投标单位投标时,应提交保证金,金额一般不超过投标设备金额的2%,招标结束签署经济合同并履约后,再将投标保证金及时退还给投标单位。

  第十七条 投标文件应有投标单位法人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密封后递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第十八条 投标文件分正本和副本,投标时应予标明,当正本与副本内容有矛盾时,以正本为准。

  第十九条 投标单位投标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可以补充文件修改或补充投标内容,补充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条 投标单位中标后不得将中标设备进行转包。

  第二十一条 投标单位不得串通作弊,哄抬标价。一经发现,按废标处理。

  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二条 开标程序

  1、开标一般应公开进行,由招标领导组成员、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会同投标单位参加,招标申请公正的,应有公正部门参加。
  2、开标时须当众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然后拆封宣读所有投标单位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投标报价及交货期等),并指定专人做好开标记录。
  3、开标应在投标截止期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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