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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洋大学物资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http://www.edu.cn   2010-11-10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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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物资验收不合格的,由设备管理处和采购单位负责向供货商索赔,所购物资不得或暂缓办理入库、固定资产登记和结算手续。

  第二十九条 物资采购文件由设备管理处负责整理、立卷、归档。文件包括采购申请、论证报告、招投标文件、校内评标或评审报告、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及其它相关资料。

  第三十条 形成固定资产的,必须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第八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采购过程中的付款事项,由设备管理处或采购单位按财务管理规定办理,财务处要根据合同约定的条款及时办理付款手续。

  第三十二条 设备管理处或采购单位凭采购申请书、中标通知书(或审计意见)、采购合同、发票、验收报告单等到财务处办理结算手续。  

  第九章 采购监督  

  第三十三条 学校物资采购监督部门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监察、审计的有关规定,加强对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监督部门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向采购人施加压力或指定供货商。

  第三十四条 参与采购活动的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学校采购规定,按规程办事,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采购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学校监察处举报,对所举报经查属实的,学校应给举报人奖励。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或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或暂停采购。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或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者,将追究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采用招标方式采购而未采用者; (二)擅自变更标的、采购方式和采购标准者; (三)与供货商串通,开标前泄露标底者; (四)在采购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者; (五)无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与中标单位签订供销合同者; (六)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有意拖延办理相关手续者; (七)能集中大批量采购,却分散成小批量化整为零,规避招标和审计者; (八)弄虚作假以次充好,造成采购物资不合格者; (九)不经审计或不在审计后规定的时间内采购,造成经济损失者; (十)遗失大型、贵重仪器设备技术资料者; (十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者。

  第三十六条 供货商采取欺诈、蒙蔽、诋毁、排挤、行贿等手段的,或供货商相互串通控标、控价的,主管部门将终止其向我校供货资格3年;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应依法向其索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学校各部门要相互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故拖延、妨碍采购以及采购的执行工作。对其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校办企业的设备采购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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