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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审计处职责: (一)对单价或批量五千元以上由学校采购的物资采购价格(政府协议采购价除外)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二)审核物资采购招标参考价或最高限价; (三)参与招标文件的修订,以及除政府集中采购外的校内招标全过程审计监督; (四)对形成固定资产批量价格50万元以上或单台设备10万元以上的采购物资验收进行审计监督,根据需要对其它采购物资验收进行审计监督。 第七条 监察处职责: (一)对招标文件、采购合同实施备案检查,监督抽取评标专家和监督招标(含10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评标工作的实施; (二)参与对形成固定资产批量价格50万元以上或单台设备10万元以上的采购物资进行现场监督验收,根据需要对其它采购物资验收进行监督; (三)参与物资采购的全过程监督。 第八条 财务处职责: (一)根据采购计划,做好资金预算; (二)负责采购资金的支付、结算工作; (三)对物资采购实行财务监督和组织绩效评价。 第九条 资产管理处职责: 参与对形成固定资产批量价格100万元以上或单台设备30万元以上的采购物资进行现场监督验收,根据需要对其它采购物资验收进行监督。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十条 学校的物资采购采取政府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协议采购和现场采购等。 公开招标应作为学校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 所有属政府集中采购的物资采购均由设备管理处统一办理采购事宜。 第十二条 各单位、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广东省省级采购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及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有关规定,属于年度预算和专项资金的项目,每季度的第2个月向学校设备管理处报送一次下一季度的采购申请,没有落实资金的其它项目应先向学校(报校长办)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设备管理处将各单项或归类的物资采购,报学校审批和向上级政府采购部门办理采购事宜。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的招标文件(初稿)由设备管理处组织使用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核。 第五章 采购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应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经费预算情况,每季度的第2个月向设备管理处提出一次下一季度的采购申请。 第十六条 设备管理处统一将单项采购申请或归类的采购申请,确定自行组织采购或批复有关部门管理部门办理采购意见,报学校领导审批后送审计处审核。所有分散采购实行采购单位和责任人负责制,必须有2人以上共同参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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