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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设备管理处须将采购申请、批准的采购方式、审计意见和采购结果等信息定期在校园网上公布(含政府集中采购)。 第十八条 教务处、后勤管理处、图书馆等有关管理职能部门牵头组织其管理范围内如教材、图书资料、药品、花草苗木及基建维修工程中属于学校采购的其他物资的采购工作,其采购计划和采购方式必须报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十九条 相关职能部门在接到采购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必须办理或作出审批意见。 第六章 采购执行 第二十条 申请采购的单位必须提出物资采购的书面申请,该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主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必须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 第二十一条 申请采购单台单价30万元以上的设备,申报单位必须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二条 批量10万元以上的物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属于政府采购的按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校内招标的基本程序: (一)编制招标文件;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三)发出和签收招标文件; (四)开标、评标和定标; (五)中标结果公示; (六)签订招标合同。 第二十四条 校内招标的评标要求: (一)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3人以上的单数; (二)评标前从专家库抽取专家; (三)评委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四)评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必要时可向投标人进行质疑; (五)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评委评标完成后写出书面评标报告,确定中标候选人。 招标、评标工作必须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对违反规定和程序的,纪检监察部门可以提出质疑或报学校领导重新审定。 第二十五条 5万元以上的物资采购,必须签订采购合同,100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由有关单位审核,签订合同时须同时签订廉政协议书。合同由设备管理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授权代表人签字,加盖广东海洋大学物资采购合同专用章(其中:30万元以下的合同可由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设备管理处负责人签字)。设备管理处须在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复印件送监察处备案检查。 第二十六条 采购合同的执行跟踪、催促交货和接收货物由采购部门负责。 第七章 货物验收 第二十七条 所有采购的物资由设备管理处和使用单位负责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单。对形成固定资产批量价格50万元以上或单台(套)设备10万元以上的,由设备管理处组织使用单位、相关技术专家和有关部门等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需要出具质检报告的由采购部门负责办理。验收单位和个人要对所验收的物资负责,验收报告单复印件必须送监察处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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