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
推荐
2014年高等教育信息化十大“关... 01-04 教育部成立教育信息化专家组 12-24
CERNET第二十一届学术年会 11-24 李志民:互联网促进人类文明迈... 11-15
|
校招标监督小组成员和校招标工作小组成员与投标人有利益关系的,不得进入项目组和评标领导小组;已经进入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中标通知和合同签订 中标单位确定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由项目组向中标单位签发由校招标监察小组印发的中标通知书。项目组和用户单位代表起草合同书,根据中标通知书与中标单位签订有关合同,签订的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签订合同时可以参照不同类别的合同示范文本,但合同中应当包括以下条款:主体、标的、数量、价款和支付办法、质量承诺和售后服务、履行期限和方式、审计条款约定、解决争议的方法、违约责任等条款。投标的各种承诺应进入合同或作为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合同标的在5万元以上的合同,应当经学校法律顾问室审查认可后方可签订或经校领导授权委托校招标监督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方可签订。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备案 校招标工作小组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0日内,将中标结果和有关合同副本报校招标监督小组办公室备案。向校招标监督小组办公室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应对招投标的主要过程、招标结果和投标单位的违法违纪行为应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对招标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应及时向校招标监督小组办公室反馈。 第十五条 招标工作的补充和变更 凡由学校招标工作小组确定的中标单位,以及有关招标工作的决定事项,原则上不得更改;确需修正、补充,应由校招标工作小组领导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人无权私下改变校招标工作小组作出的有关决定。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的保管和检查 所有招投标文件的正本和有关资料应当由校招标工作小组妥善保管,校招标领导小组可随时组织人员抽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对应按本规定施行招标而未招标的项目,校审计部门对有关单位提供的审计资料不予受理,财务部门不予支付该项目的各种款项。 第十八条 本校工作人员在招投标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有关党纪政纪之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招标活动中拒绝监督,或招标采取走过场,明招暗送,泄露标底的; 2、与投标者相互串通,阻扰、排挤其他投标者公平竞争或干扰招标活动,使招投标不能正常进行的; 3、与投标单位相互串通,故意损害学校利益的; 4、招标过程中,接受投标单位的吃请,娱乐和旅游,接受投标单位的回扣或有价证券等不上交的; 5、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购进的货物为以次充好、价高货次、假冒伪劣产品的; 6、将必须进行招投标的有关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7、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
版权所有: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网络中心 CERNIC,CERNET,京ICP备15006448号-16,京网文[2017]10376-1180号
关于假冒中国教育网的声明 | 有任何问题与建议请联络:Webmaster@staff.cerne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