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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报告的复印件,应在项目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报学校招标工作办公室归档并登记备案。 第二十三条 在招标项目合同的执行或验收过程中,由于中标方未履行合同规定的条款而延误项目的实施,学校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中标方违约责任并依法索赔。 第九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四条 学校组织的各类招标活动要严格遵守下述工作纪律: (一)参与招标的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的规章制度,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严禁收受投标人的钱、物和有价证券等;严禁接受投标人或他人以投标人名义举办的宴请或娱乐活动;严禁利用工作和职务之便,徇私情、谋私利。 (二)严禁把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故意规避招标。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三)严禁未经招标或集体研究,确定供货厂家或施工单位;严禁明招暗定,违规操作。 (四)禁止中标单位将其中标的招标项目转包给他人,或分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他人。对利用不正当手段和竞争方式进行竞标的投标人,学校一经查实,除取消其投标资格或已中标资格外,还将在校园网或其他媒体上公布其公司名单,并取消该投标人今后在我校一切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五)与学校招标工作无直接关系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干预和影响学校的各类招标活动。 (六)负责学校各类招标项目具体实施工作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评标专家组评标投票。评标专家组成员,应严格按照评标工作程序进行阅标和评标工作。 (七)各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和亲属,应主动回避学校的各类招标活动。 (八)所有参与学校招标活动的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禁以任何方式向投标方或他人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项目内容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九)对违反上述工作纪律和规定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招标工作小组依据本暂行办法,制定相应的招标工作实施细则,经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全资或控股企业、二级财务独立核算单位的各类招标项目,均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原相关的招标工作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学校招标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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