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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相关招标工作小组,发布“招标信息”,学校招标工作办公室对投标人进行资质审查。 (四)校内、校外专业对口的评标专家组成员,由学校招标工作办公室负责邀请。 (五)各招标工作小组负责主持相关项目的开标和评标工作;并依据评标专家组的投票结果,宣布两名入围候选厂家或公司(排名不分先后)。“评标工作委员会”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不得参与评标专家组投票。 (六)评标结束后,该项目“评标工作委员会”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向分管校领导汇报本次招标项目的评标情况,研究确定首选和备选中标人。 (七)相关招标工作小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首选中标人完成合同签署前的技术和商务谈判。若与首选中标人谈判失败,应与备选中标人继续进行商谈。商谈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 (八)合同签署后,相关招标工作小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招标工作办公室反馈合同签署情况,并提交有关合同及其附件的复印件。由学校招标工作办公室登记归档。 中标人确定后,由相关招标工作小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十五条 各类招标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招标工作程序进行,保证招标工作的质量,讲求招标工作的计划性和招标工作的效率。各招标工作小组应在发布招标信息前7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招标工作办公室提交拟招标项目的具体实施方案。(包括:技术、商务标书,拟开标时间、地点;投标人名单及联系电话、推荐的评标专家组名单及联系电话;招标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相关费用预算等。) 发布招标信息到投标人报名截止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投标人购买标书到送达标书的截止时间,应不少于7个工作日。各招标工作小组主持的各类招标活动,从开标之日起至完成招标项目合同的签署,若无特殊情况应在15个工作日内全部结束。 属于“省政府集中采购”和“日元贷款集中采购”的招标项目,相关招标工作小组应按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有关文件要求的工作程序和实施步骤执行。 第六章 特殊项目招标规定 第十六条 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方式的项目,由归口招标工作小组对项目建设单位的书面申请提出初审意见,报经学校招标工作办公室审定后按有关工作程序实施。 第十七条 原建设项目经招标后,短期内发生同类新项目招标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在原合同基础上进行续标。原则上只能续标一次;否则,应再行招标。续标的审批程序为:项目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相关招标工作小组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学校招标工作办公室批准实施。续标时,货物品牌、型号、价位、售后服务和验收条款等不得变更,并需补签“合同续标备忘录”。合同续签后5个工作日内,报学校招标工作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十八条 对投标人不足三家或开标后符合投标资质、技术商务标书要求的投标人少于三家时,应由相关招标工作小组依据评标专家组意见,向学校招标工作办公室提交申请废标的书面报告。经学校招标工作办公室审定后再行决定招标方式。 第十九条 对因特殊情况不宜采取公开招标的基建、房屋修缮工程、仪器设备维修、物资设备采购等项目,确需更换招标方式,应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注明理由。各归口管理的招标工作小组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学校招标工作办公室审定,项目实施完毕后,相关招标工作小组应将实施过程和实施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材料形式报学校招标工作办公室备案。 学校国有资产的报废处置应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拍卖废旧物资设备原则上应通过招标竞拍方式处理。 第七章 招标相关经费的使用规定 第二十条 各招标工作小组在招标过程中收取的相关经费为: (一)投标人交纳的标书成本费。 (二)投标人交纳的履约保证金。 (三)投标人交纳的中标服务费或其他优惠金。 以上经费,由学校财务处单立帐户,实行集中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开标前,各招标工作小组应将本次招标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相关费用支出预算,报学校招标工作办公室批准同意后实施。这些费用包括:专家评审费、专家餐饮费、招标会场租借费、工作人员加班劳务费和标书制作成本费等。 第八章 招标项目合同的执行和验收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招标项目资金的投入效益和项目建设的质量,各归口管理的招标工作小组在招标项目合同签字生效后,应负责对该项目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督促供货商或施工方履行合同按时交货或按时完成施工项目,保证供货质量和施工质量。 在该招标项目合同诸项条款按时、按质执行完毕后,各招标工作小组应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中规定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工作组由该项目原评标工作委员会和原评标专家组有关成员组成。验收完毕后,应形成由验收人员签字认可的书面验收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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