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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政[2004]2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招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我校各类招标、采购行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学校依法组织的各类招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三条 凡属本办法规定的招标项目和范围(政府采购和日元贷款项目除外),各单位、各部门无论是预算内经费还是预算外经费,达到招标限额而未经学校招标工作办公室认定和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各类招标项目,财务部门一律不予付款。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校招标工作办公室”。由归口管理的各职能部、处牵头,组建“校内基建工程招标工作小组、维修和后勤物资招标工作小组、物资与仪器设备招标工作小组、图书资料和教材招标工作小组以及医药和医用器械招标工作小组”。其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组成。招标工作小组成员为单数,一般在3-5人左右。 第五条 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是在校长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各类招标工作的领导机构。 (一)对全校各类招标工作实行宏观管理,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学校财务年度预算批准的立项项目和资金落实情况,批准各类招标采购项目的招标方案、招标方式和评标原则。 (二)督察并指导学校招标工作办公室、各招标工作小组履行工作职责,审定由各招标工作小组制定的招标工作实施细则。 (三)负责审定各类招标项目的最终中标人。 第六条 学校招标工作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对各招标工作小组主持的各类招标活动,进行统一指导和协调;对各类招标活动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界定学校各类招标项目,并向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审批建议。 (二)对各招标工作小组申报的招标项目内容(含技术和商务标书)、招标方式、评标、定标程序等情况进行初审。特殊情况,报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三)协同各招标工作小组、建设项目或使用单位负责人,对拟邀请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质量信誉和协作精神进行审查或现场考察,决定符合条件的投标邀请人名单。 (四)接受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的投标标书。 (五)对各类招标工作小组主持的招标工作程序、相关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过程监督和指导;及时纠正招标过程中的违规违纪现象。 (六)招标工作办公室、各类招标工作小组成员以及项目建设单位的负责人,不得参与评标专家组评标投票。 (七)参与研究入围厂家或公司的最终确认工作,参与项目合同履约后的验收工作。参与对50万元以上重大招标项目(不含基建)的技术与商务谈判过程的监督,以及该项目合同签署前的审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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