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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大学仪器设备招标采购实施细则
http://www.edu.cn   2010-09-19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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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合同签署后,招标工作小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招标工作办公室反馈合同签署情况,并负责督促和协调该招标项目合同的执行,以及该项目验收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中标人确定后,由仪器设备招标工作办公室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七章  招标采购纪律

  第二十三条  招标工作小组向投标单位发送所需仪器设备规格、质量要求、送货日期等信息,实行有标底或无标底招标采购,任何人不得向投标单位泄露标底。

  第二十四条  严格按照《安徽大学招标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招标采购程序操作,严格按合同协议进行验收和付款,不得超越或省略程序,避免学校利益受损。

  第二十五条  招标工作小组成员不得接受投标单位任何形式的回扣、招待或宴请,违者报校纪检监察部门严肃查处。因循私情、收受贿赂而造成学校利益受损者,将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仪器设备招标采购相关经费的收取和使用办法,根据学校财务部门管理规定,参照《安徽大学招标管理暂行办法》中相关条款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如有与《安徽大学招标管理暂行办法》相违背之处,以《暂行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实验与物资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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